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9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988號
- 債權人
- 九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1樓之
1樓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誌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 (若依票據關係請求年息6%者,應自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後起算利息)。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988號
1樓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誌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 (若依票據關係請求年息6%者,應自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後起算利息)。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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