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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0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6083號

債權人
長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智暘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號碼:A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支票應自退票日起算利息)。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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