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549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6549號
- 債 權 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茂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1、經查茂原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
- 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
- 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
- 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
-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 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
- 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
- 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
- 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 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
-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