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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4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439號

債權人
友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陳明友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

 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

 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2.如友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

 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

 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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