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2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224號
- 債權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同化工原料企業有限公司、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224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同化工原料企業有限公司、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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