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4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483號
- 債權人
- 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兆麒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98年3 月17 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3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