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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4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483號

債權人
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兆麒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98年3 月17 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3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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