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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0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072號

債權人
上清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貝爾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湧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貝爾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湧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臺北縣樹林市○○路226 號,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違背上揭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支付命令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既已設有前揭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特別規定,本院自無再依同法第28條規定,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可言,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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