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4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487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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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2.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3.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民國98年4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4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