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
- 債權人
- 國慶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 、正確債權存在期間 (民國98年10月尚未屆至)。
2 、提出債務人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3 、補繳聲請費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