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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8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383號

聲請人
上頤藝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之發票日欄記載有誤,請更正。

二、表明本件公示催告之票據種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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