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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游寶蓮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代 理 人 黃駿杰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央信託局)
法定代理人
蔡富吉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權人之財產為存款新台幣新台幣( 下同)220,000元、座落於板橋市○○段土地及其上建物( 門牌號碼為台北縣板橋市縣○○道○ 段53號) 之不動產,應有部分為2分之1 、中國人壽保險契約3 份,保單價值解約金為12,333元,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在卷可稽,而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8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保單價值未逾20,000元,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且前揭不動產以70萬元變價,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茲因債務人已於99年10月12日已將存款及不動產之變價價金總計920,000 元解繳到院,故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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