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5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582號
- 聲請人
- 模里西斯商海燕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相對人
- 台鑫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1月15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4,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4,5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協議書、補充協議書、切結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