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6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608號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威廣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威廣廣告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威廣廣告有限公司、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威廣廣告有限公司、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9 月29日、96年8 月10日及96年8 月1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三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51,000 元、2,716,667 元及4,125,000 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三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