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9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923號
- 聲請人
-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華雄即榮華企業社、羅施素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羅施素真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一份,並確認其正確姓名,如聲請狀所載
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92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華雄即榮華企業社、羅施素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羅施素真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一份,並確認其正確姓名,如聲請狀所載
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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