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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06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068號

聲請人
寶富物流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記載之發票日與本票不符,請更正之。

二、請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 (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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