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10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10號

聲請人
劉金泉會計師
相對人
日昇企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 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上揭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日昇企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273 號准予備查在案。現因未能於六個月完成清算,為此,聲請人爰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97年10月31日就任日昇企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273 號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核閱屬實。聲請人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又聲請人係於97年10月31日就任日昇企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清算期間將於98年04月30日屆滿六個月,故本件清算應准自98年05月01日起展期六個月而至98年10月31日止。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