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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31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31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歐美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期間准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歐美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歐美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美德公司)已於97年6 月7 日公司清算開始,因公司尚有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6 個月完成;已於97年12月1 日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請清算展期並經本院97年司字第136 號裁定准予展延至98年6 月6 日,但因公司尚有債權債務仍在處理中無法於98年6 月6 日完成,特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請清算再展期6 個月,本院審酌歐美德公司處分財產所需時間較長,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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