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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司字第一七五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司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就任宏鈺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宏鈺公司)之清算人,並經鈞院九十七年度司字第一五五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備查在案,茲因清算程序尚未完成,另宏鈺公司其中二位股東須至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始返國,為此聲請清算期間展延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展延至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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