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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39號

聲報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悠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報悠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新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其就任清算人後,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及公司法第327 條規定參照)。

二、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8年9 月25日北區國稅桃縣四字第0981048571號函覆略以:悠新公司清算暫行核估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計新臺幣5,472,105 元。是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業已繳納上開稅捐之完稅證明。

三、於悠新公司依法清償上開債務後,聲請人應具狀補正「重新造具之悠新公司清算期間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繳納積欠稅捐列明)、損益表、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書等表冊暨該表冊業經監察人審查通過及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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