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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整字第2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整字第2號

聲請人
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甲○○
即重整人
乙○○
即重整人
曹永仁
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代理人
張勝傑律師
代理人
重整監督人 馬國柱
代理人
李岳霖
代理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曹永仁擔任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之報酬核定為每月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馬國柱、李岳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之報酬核定為每月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由

一、按「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經本院裁定選任甲○○、乙○○、曹永仁擔任聲請人公司重整人,選任馬國柱、李岳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聲請人公司重整監督人,聲請人前於民國99年4 月7 日召開第2 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並決議通過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報酬事項在案,爰聲請酌定報酬等語,並提出聲請人公司第2 次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記錄、本院96年度整字第1 號民事裁定(以上皆為影本)各1 份為證。

三、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人公司重整人、重整監督人等均競競業業執行其職務,本件重整事務確屬繁瑣,困難度亦高,重整程序尚須持續進行,以及股東、債權人之利益等一切情事,認本件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之報酬分別核定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100,000 元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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