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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40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4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

三、提出相關遭佳鈺展有限公司資遣之證明文件。

四、每月支出張明和扶養費3,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五、受扶養人張明和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

六、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七、釋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四、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其中支出金額係用於聲請人個人或全家人?其中預備金支出之必要性?並提出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發票、收據)。

八、聲請人之配偶鄭月蘭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並提出相關遭佳鈺展有限公司資遣之證明文件。

九、釋明聲請人支出其與配偶保險費之險種(壽險、醫療險或癌症險?)、支出保險費之必要性及上揭保險是否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支出,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各為何。

十、釋明聲請人現階段住所係承租或自有,如為承租,每月租金多少,係由何人負擔,並提出租賃契約書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為自有,陳明聲請人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十一、釋明投資景山公司、達冠公司、元泰生物科技公司、元碩塑膠公司,聲請人於上述公司擔任何種職位,公司之存續期間,並提出公司相關證明文件(如公司變更登記卡)。

十二、先行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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