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20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20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金晶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聲請人未具體表明本件破產財團之金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自行計算本件破產財團之金額並據此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