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宏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破產之聲請。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破產,惟有如附表所示文件尚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宏鈺工程有限公司選任甲○○為清算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宏鈺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正本。
三、宏鈺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
,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
四、原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之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