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26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26號

聲請人
宏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破產之聲請。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破產,惟有如附表所示文件尚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宏鈺工程有限公司選任甲○○為清算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宏鈺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正本。
三、宏鈺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
    ,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
四、原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之債權證明文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