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6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6號

聲請人
展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 項、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破產程序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則破產財團不能構成,即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參照破產法第148 條規定之旨趣,自應依同法第6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參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故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需破產人之財產扣除有別除權、財團債務及財團費用後,尚有餘額可供債權人分配,方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另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且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 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公司前於95年9 月22日經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534791360 號函命令解散在案,並奉鈞院96年度聲字第135 號函裁定選派清算人在案。經查本公司資產僅為銀行存款新台幣(下同)330 元,應付稅額高達2,931,429 元,顯示本公司負債已超過資產,顯無能力清償債務,爰依公司法第89條聲請鈞院准予破產宣告,依法選任破產管理人。

三、經查,聲請人現有資產為銀行存款330 元,而其負債總額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之營業稅債務共2,931,429 元,業據聲請人提出活期存款及支票存款交易明細帳、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函及欠稅明細表等件為證,堪信屬實。據此,聲請人之資產已明顯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苟予宣告破產,徒增支付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破產程序所須之各項費用外,並有害於其唯一債權人即國家對其上開債權原得受償之部分,實不能達清理債務,僅徒增程序之浪費。且債權人僅有一人,與立法目的在於使多數債權人平等受償之破產制度有違,既與第三人無涉,僅需由債權人一人踐行強制執行程序以達清償債權之目的,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司法院解釋及判例之說明,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並無實益,亦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