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38號
- 聲請人
- 豪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隆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楊省吾會計師(通訊地址:台北市○○路○ 段23號4 樓之1)為隆衣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隆衣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具有股東身分,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7.78 股份(906668/100000),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又相對人營運狀況不透明,於民國98年8 月18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時,總經理李衍樹稱97年度相對人賺了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又依相對人提供之97年上半年預估損益表,約有7,922,222 多元淨利,然相對人申報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營業淨利卻僅記載2,460,000 多元。相對人提供聲請人之營運狀況資料與稅捐單位申報所得資料差距甚大,致聲請人無法了解相對人實際營運情形,相對人亦拒絕提供帳冊資料予聲請人,為維聲請人作為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2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並選任會計師擔任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述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相對人公司股東名簿、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會議紀錄、兩期損益分析表、預估損益表、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存證信函為證,其聲請於法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次查,本院經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人之會計師,業據該會推薦會員楊省吾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有該公會99年1 月18日會總發字第09802468之1 號函乙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推薦人楊省吾會計師既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與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何利害關係,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相對人公司股東之權益無疑。爰依首揭法律規定,選任楊省吾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