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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5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告
乙○○
被告
如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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