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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6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告
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福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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