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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94號

返還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告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78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9,3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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