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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辦理股份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
    劉克聖

  • 當事人
    乙○○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號原   告 乙○○ 被   告 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股份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 萬元(即以股份買賣價格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9,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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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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