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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辦理股份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郭琇玲

  • 當事人
    乙○○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號原   告 乙○○ 被   告 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股份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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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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