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64號
- 原告
- 指南噴砂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銓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振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2,4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