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告
大坤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奕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83萬6,6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