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石有為
- 當事人德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六號原 告 德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萬零一百八十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九十七萬二千二百五十八元,應繳裁判費一萬零六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一萬零一百八十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二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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