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即
- 原告
- 大衛熊冷涷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聲請人
- 即
- 原告
- 達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靜文律師
- 相對人
- 即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提出文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如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所示之文書提出於本院。
聲請人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1 之1 、附表1 之2 所示之文書為聲請人交與相對人丙○○保管之聲請人相關商業帳簿,現仍為相對人所執。又此等文書為據以計算聲請人主張應繳納本稅,並進而計算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數額之重要證據,倘被告未提出,則無從計算本應繳納之本稅稅額之數額等語。
二、按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又為他造之利益而作、商業帳簿或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之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民事訴訟法第343 條及第344 條第1 項第3 至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大衛熊冷涷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大衛熊公司)受國稅局所核課之93年度未分配盈餘本稅及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之金額,均為聲請人大衛熊公司向相對人丙○○所請求損害賠償數額之一部分。另聲請人達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達政公司)受國稅局所核課之93年度營業稅本稅、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93年度未分配盈餘本稅之金額,亦皆屬聲請人達政公司向相對人丙○○所請求損害賠償數額之一部分。是以聲請人命相對人提出與94年度有關之會計傳票、銷項發票、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營業稅申報書、會計帳冊(含日記帳、總分類帳、存貨帳)、9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地址房屋稅單部分,俱與計算核算大衛熊公司及達政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數額之應證事實,有密切相關,核屬重要,而該等文書為相對人丙○○持有中,相對人自有提出之義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 項第3 、4 、5 款及第343 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上開文書到院等語。
四、至聲請人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出聲請人95及96年度之會計傳票、銷項發票、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營業稅申報書、會計帳冊(含日記帳、總分類帳、存貨帳)、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最近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統一發票購買證正本等文書,惟聲請人並未陳明此等文書與聲請人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數額之應證事實有何關連;又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發票章、股東私章、公司大小章、其他專用章等物品,非屬文書,故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43 、344 條規定命相對人提出。是以本件聲請就本院命相對人提出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中所載95、96年度相關文書及印章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此外,聲請人大衛熊公司受國稅局所核課之93年度未分配盈餘本稅之金額,及達政公司受國稅局所核課之93年度營業稅本稅、93年度未分配盈餘本稅之金額雖為聲請人本案向相對人丙○○所請求損害賠償數額之一部分,已如前述。惟本件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出之文書,均未包含相對人所執與核課聲請人93年度稅額相關之資料,附此敘明。
六、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之1
(請求相對人返還大衛熊公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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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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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4年1月至12月、95年1月至12月、96年1月至12月之會 │
│ │計傳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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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4年1月至12月、95年1月至12月、96年1月至12月之銷 │
│ │項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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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4年1月至12月、95年1月至12月、96年1月至12月之統 │
│ │一發票購買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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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4年1月至12月、95年1月至12月、96年1月至12月之營 │
│ │業稅申報書正本 │
├──┼────────────────────────┤
│ 5 │94、95、96年度之會計帳冊(含日記帳、總分類帳、存│
│ │貨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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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4、95、96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
│ 7 │94、95、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全份正本 │
├──┼────────────────────────┤
│ 8 │發票章、股東私章、公司大小章、其他專用章等 │
├──┼────────────────────────┤
│ 9 │最近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等│
│ │資料 │
├──┼────────────────────────┤
│ 10 │營業地址房屋稅單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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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之2
(請求相對人返還達政公司部分):
┌──┬────────────────────────┐
│編號│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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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4年1月至12月、95年1月至12月、96年1月至12月之會 │
│ │計傳票 │
├──┼────────────────────────┤
│ 2 │94年1月至12月、95年1月至12月、96年1月至12月之銷 │
│ │項發票 │
├──┼────────────────────────┤
│ 3 │94年1月至12月、95年1月至12月、96年1月至12月之統 │
│ │一發票購買明細表 │
├──┼────────────────────────┤
│ 4 │94年1月至12月、95年1月至12月、96年1月至12月之營 │
│ │業稅申報書正本 │
├──┼────────────────────────┤
│ 5 │94、95、96年度之會計帳冊(含日記帳、總分類帳、存│
│ │貨帳等) │
├──┼────────────────────────┤
│ 6 │達政公司統一發票購買證正本 │
├──┼────────────────────────┤
│ 7 │94、95、96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
│ 8 │94、95、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全份正本 │
├──┼────────────────────────┤
│ 9 │發票章、股東私章、公司大小章、其他專用章等 │
├──┼────────────────────────┤
│ 10 │最近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等│
│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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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營業地址房屋稅單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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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之1
(相對人丙○○應提出之大衛熊公司部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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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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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4年1 月至12月之會計傳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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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4年1 月至12月之銷項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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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4年1 月至12月之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 │
├──┼────────────────────────┤
│ 4 │94年1 月至12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正本 │
├──┼────────────────────────┤
│ 5 │94年度之會計帳冊(含日記帳、總分類帳、存貨帳) │
├──┼────────────────────────┤
│ 6 │9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
│ 7 │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全份正本 │
├──┼────────────────────────┤
│ 8 │營業地址房屋稅單影本 │
└──┴────────────────────────┘
附表2 之2
(相對人丙○○應提出之達政公司部分文書):
┌──┬────────────────────────┐
│編號│項目 │
├──┼────────────────────────┤
│ 1 │94年1 月至12月之會計傳票 │
├──┼────────────────────────┤
│ 2 │94年1 月至12月之銷項發票 │
├──┼────────────────────────┤
│ 3 │94年1 月至12月之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 │
├──┼────────────────────────┤
│ 4 │94年1 月至12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正本 │
├──┼────────────────────────┤
│ 5 │94年度之會計帳冊(含日記帳、總分類帳、存貨帳) │
├──┼────────────────────────┤
│ 6 │9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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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全份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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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營業地址房屋稅單影本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