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大衛熊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達政企業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2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大衛熊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大衛熊公司)提起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79,3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本件上訴人達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達政公司)提起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166,6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大衛熊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3,478元;限上訴人達政公司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655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