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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張益銘陳心婷毛彥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2號

上訴人
大衛熊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達政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2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大衛熊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大衛熊公司)提起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79,3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本件上訴人達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達政公司)提起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166,6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大衛熊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3,478元;限上訴人達政公司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655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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