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43號
- 原告
- 翔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毛仁全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有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有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擴張應核定為新台幣764,41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下同)8,370 元,扣除前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含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7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