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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告
    丙○○
  • 被告
    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58號原   告 丙○○ 被   告 乙○○○ 鼎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甲○○ 8樓之3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5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30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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