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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潘進柳

  • 原告
    甲○○原名林秋香
  • 被告
    西格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73號原   告 甲○○原名林秋香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西格林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黃進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西格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在案。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除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外,尚有確認董事、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因其訴訟標的不同,應分別核定訴訟費用額,而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將使其與被告公司間之出資額度1,000,000 元(見公司董事、監察人名冊之持有股數)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存在,故其可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該1,000,000 元,此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裁判費為10,900元;另確認董事、清算人之委任關係則非財產權訴訟(見84年6 月之司法院第23期民事法律專題 研究),應徵裁判費為3,000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1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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