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81號
- 原告
- 翔麒水電衛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遠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7,984 元,應繳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