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94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鴻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