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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34號

債務不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34號

原告
董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田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被告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預納新臺幣捌萬捌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審理後,認就被告主張原告所交付之貨品是否有瑕疵尚有爭議而有鑑定之必要,爰於民國100 年3 月21日命被告繳納鑑定費用後,請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進行鑑定,惟被告遲未向該中心繳納鑑定費用,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規定命被告與收受本件裁定後5 日內向鑑定單位預納鑑定費用新台幣88,000元,如被告逾期未預納該項費用,本院將依法通知原告墊支,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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