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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范明達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力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00號原   告 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力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4,4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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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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