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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00號
原   告
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力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4,4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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