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0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00號
- 原 告
- 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 告
- 力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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