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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633號

原告
捷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施義福
被告
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2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民國98年11月27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後段部分,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貳仟貳佰零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7日宣示判決在案,惟被告曾具狀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於假執行,有其98年11月6 日提出到院之民事準備書狀㈠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4頁),本件判決被告敗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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