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33號
- 上訴人
- 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捷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3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 萬2,2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