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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范明達
  • 法定代理人
    丙○○、乙○○、甲○○

  • 當事人
    東岳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金和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吉溢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6號上 訴 人 東岳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金和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吉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6 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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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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