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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
    楊晴翔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昶和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双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98號上 訴 人 昶和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双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9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03,5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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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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