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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9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98號

上訴人
昶和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双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9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03,5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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