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64號
- 原告
- 京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9,597 元,應繳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