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陳清怡
- 法定代理人乙○○、丙○○、丁○○、甲○○
- 原告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毅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6號原 告 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毅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30,644元,應 繳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 應補繳13,266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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